《北京市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》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其中明確,應急避難場所、民用機場、火車站等6類公共場所使用規范漢字標示名稱,經營管理者應當同時設置、使用外語標識。拒不設立外語標識最高罰5000元。
《規定》中提到,公共場所設置外語標識,應以規范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,不得單獨使用外語;使用漢字同時需要使用外語的,外語應當與規范漢字表達相同含義。
6類公共場所使用規范漢字標示名稱,提供警示警告、限令禁止、指示指令等信息的,經營管理者應當同時設置、使用外語標識。這些場所包括:應急避難場所;民用機場、火車站、城市軌道交通站點;大型國際活動承辦、接待場所;國際體育賽事和國際展覽活動場所;國際人才社區;文化、旅游、體育等其他重要公共文化和體育場所。
應當設置外語標識而拒不設置,譯寫不規范拒不改正的,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。







